党校办小额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校办小额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宿迁学院小额采购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党校办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经费所在科室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为规范党校办采购工作有序开展,决定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校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党校办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验收等工作,小额采购单次采购总金额低于《宿迁学院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集中采购起点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通过政府或学校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货物可以不签订纸质合同。工程类项目、1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签订书面合同,特殊项目不便签订合同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予报销。
第四章 采购及验收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同类小额项目归并汇总后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应该报学校招投标办公室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不能归并汇总采购的,要本着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等原则进行采购。禁止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党校办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党校办负责人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全面负责;合同签订前务必要审核合同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核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签章及公章的真伪性;及时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参加仲裁、诉讼活动;负责组织保管与采购、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小额采购项目合同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党校办应报送用印审批表及采购过程书面记录(书面记录由党校办负责人及所有采购参加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材料不全的,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般一式四份,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各执一份,报账时一份作为报销附件,印章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九条 招投标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小额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党校办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对小额采购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校办负责解释。
附件: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