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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左莹莹   编辑:刘颖春   审核:沈席强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14   浏览: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宿迁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宿迁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相关工作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国管资〔2023〕221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我校可用于公务活动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接待调研等工作用车和各部门、单位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对外交流等业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为学校车辆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车辆的购置、处置和资产监管工作,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经费安排和支出核算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规范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公务用车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燃油使用公务加油卡并实行“一车一卡”、定点维修等有关规定,实行单车核算,提高车辆使用率,避免闲置浪费。

第六条 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据实报销,费用主要包括燃料费、保险费、维修维护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校领导的工作出行用车费用,从学校公务用车费用中列支;各部门、单位因教学、科研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需要发生的业务用车费用,从各部门、单位符合规定的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七条 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车辆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业务用车,需履行线上审批手续,用车费用实行校内划转。

  第十条 尽量减少公务派车形式出差,鼓励拼车、使用公共交通等方式低碳出行。一般公务出差1人不派车,办案及机要工作、出差需携带重要资料、出差目的地偏僻、无直达火车或汽车除外。

第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回校,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省管异地交流干部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交通保障,按照《省管异地交流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苏组通〔2016103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推行公务用车定点服务制度。确需租赁社会车辆时,各部门、单位应该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租车合同,租车应选择学校招标确定的车辆租赁公司,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经费中据实报销。

 车辆更新与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的公务用车,需根据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